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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团体标准: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时间:2016-04-25 16:58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admin 点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将中医药作为专业领域之一,鼓励学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促进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团体标准研制模式,发挥团体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优势。

  近年来,中药市场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一方面是独家品种一路乘风破浪,高歌猛进,成为市场搏杀的绝对主角;而与此同时,很多曾经辉煌的非独家品种,由于难以对不同厂家的产品实现差异化的评价,部分厂家低质量的产品拉低了品种的价值和评价,只能作壁上观,阒然无声,几乎沦为看客。最近,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中医药团体标准的建设正式起步。团体标准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四轮驱动下的中药团标工作,将成为优质的非独家中药品种重整旗鼓,促进行业提质增效的契机。

  提升中药产品质量水平

  基于国家标准体系,药品只有合格或不合格的区别,无从判断优质与否。对于非独家中药品种,企业缺少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的动力,满足于“合格就行”。在市场竞争激烈,原料药材价格居高不下的局面下,基于成本管控的考虑,某些企业甚至围绕国家标准兜圈子,生产“合格无忧,品质堪忧”的药品成为市场最佳竞争策略。而推行差异化的团标策略后,如果产品符合更高级别的标准,则证明其为较优质的产品,可以有充足理由“优质优价”;如果不提价,则相当于增加了产品的性价比,有利于其市场竞争。从而使得企业有了主动提升产品质量的动力,优化从药材、饮片、原料、中间体到成药的各环节,进而可全面提升这些中药品种的质量水平。

  推进中药产品技术发展

  2015年以来,团体标准发展的政策环境出现两大利好。第一,国务院颁布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对于团体标准在我国标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给予了明确规定,提出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针对市场和创新需求,自主制定、自主发布,供市场自由选择、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共同成为新型国家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旨在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提升产业竞争力。第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将团体标准列为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的重点内容,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成为推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抓手。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团体标准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

  作为强制性标准的国家标准,由主管部门来负责制订,企业往往只是被动执行,较少关注标准的制订过程与技术目标。而作为非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就是以企业为主体制订的,也自然赋予了企业主动研究标准、提升自身技术水平的内生动力。深入了解产品特点、充分理解标准的依据、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制订的企业,将获得充分的竞争优势。也只有将中药的化学、药效、代谢、作用机理等研究系统的整合,在全面充分认识中药产品的基础之上,才可制订出符合其疗效特点、有足够区分度、可被广泛认同的中药团体质量标准。

  因此,团标的推进,可激发企业参与产品研究的热情,进而提高中药产品技术水平。

  促进行业良性竞争与交流

  此前,生产同一品种的厂家互为竞争对手,由于彼此缺乏交流,免不了猜忌、怀疑,甚至敌视,互相攻击,最终损害的是品种和行业的整体形象。在团标的架构下,这些企业可以开诚布公地坐在一起,沟通交流,共同制订标准,驱逐劣质产品,规范市场秩序,甚至围绕产品形成联盟,开展进一步合作的临床研究,扩大品种的技术优势,共同把品种的蛋糕做大,寻求共赢,形成良性竞争、共同进步的业态。

  推进团体标准工作,有助于形成药品质量水平与价格水平相协调的市场机制,唤起企业对产品的自发热情,释放其创造活力,提升中药产品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促进行业竞争与交流,形成健康合理的市场环境。(作者:李耿 中日医院)